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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巴中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管理,完善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教师培训质量,促进教师终身学习,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校以及市、区县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我市教师培训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根据培训组织部门级别不同,区分为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市级培训、区县级培训和校本培训。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师培训学时管理以学年为单位,自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第五条 教师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周期,五年内每位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在职岗位培训,其中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在职岗位培训。

第六条 新任教师必须完成120学时岗前适应性培训,完成岗前适应性培训视同已完成该年72学时在职岗位培训。

第七条 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班主任培训学时实行单项登记和认定。

第八条 在任校长(包括正副校级干部)实行每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其中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

第九条 严格执行新任校长(包括正副校级干部)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学时实行单项登记和认定。

第十条 教师(校长)每年需完成人社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

第三章 学时认定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根据培训组织部门级别和培训合格(结业)证书学时数,认定相应培训级别和学时。培训未明确学时的,根据实际培训天数(不含报到),按半天4学时认定。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于考核合格当年认定为市级培训20学时。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教师提高学历水平,教师通过成考、自考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于获得毕业证书当年认定为市级培训72学时。

第十四条 教师开展与所教学科或履行职责有关的教育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按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试题集)发表文章,按发表刊物级别认定相应级别培训学时。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认定为国家级培训16学时、在省级刊物发表认定为省级培训12学时、在市级刊物发表认定为市级培训8学时、在区县级刊物发表认定为区县级培训4学时。作为第二作者,按发表刊物级别,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认定为国家级培训8学时、在省级刊物发表认定为省级培训6学时、在市级刊物发表认定为市级培训4学时、在区县级刊物发表认定为区县级培训2学时。从第三作者起不认定学时。同一文章多次发表以最高级别认定培训学时,不累加计算。本项每学年认定培训学时总数不超过32学时。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直属教育业务单位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根据获奖级别认定相应级别的培训学时。作为第一作者,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国家级培训20、18、16学时,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省级培训16、14、12学时,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市级培训12、10、8学时,获得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区县级培训8、6、4学时。作为第二作者,按获奖级别,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国家级培训11、10、9学时,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省级培训9、8、7学时,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市级培训7、6、5学时,获得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区县级培训5、4、3学时。从第三作者起不认定学时。同一论文多次获奖以最高级别认定学时,不累加计算。

3.参与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根据课题(项目)级别和完成情况认定相应级别学时。其中承担国家级课题(项目),前5名主研人员于结题当年每人认定为国家级培训72学时,其余主研人员(最多4名)于结题当年每人认定为国家级培训60学时;承担省级课题(项目),前5名主研人员于结题当年每人认定为省级培训60学时,其余主研人员(最多4名)于结题当年每人认定为省级培训48学时;承担市级课题(项目),前5名主研人员于结题当年每人认定为市级培训48学时,其余主研人员(最多4名)于结题当年每人认定为市级培训36学时;承担区县级课题(项目),前5名主研人员于结题当年每人认定为区县级培训36学时,其余主研人员(最多4名)于结题当年每人认定为区县级培训24学时。同一课题(项目)不累加计算学时,以最高级别认定。

课题(项目)级别认定标准:国家级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课题(项目);省级指教育部直属教育业务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四川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课题(项目);市级指四川省教育厅直属教育业务单位或四川省教育学会、巴中市教育局立项课题(项目);区县级指巴中市教育局直属教育业务单位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立项课题(项目)。

4.教师获得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直属教育业务单位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等,根据获奖级别认定相应级别学时。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国家级培训48、42、36学时,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省级培训36、30、24学时,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市级培训24、18、12学时,获得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区县级培训12、10、8学时,同一成果(技术发明)多次获奖不累加计算学时,以最高级别认定。

5.教师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并能在CIP核字号查询,且非试题集类),于出版当年认定为省级培训72学时;教师合著出版书籍(具有ISBN号并能在CIP核字号查询,且非试题集类),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于出版当年分别认定为省级培训36、24、12学时。第四作者起不认定学时。

6.同一项教育科研成果符合以上多项情况,按最高学时认定,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具体按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直属教育业务单位组织的培训中授课,根据培训组织部门级别,按实际所授课时三倍计算相应级别培训学时。

 

2.承担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跟岗学习实践活动指导任务的教师,按计划完成指导学员任务和实践活动,每天认定相应级别培训4学时,每学年最多认定20学时。

3.参加国际性学术讲座(会议)并作学术交流,认定为国家级培训16学时;参加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作学术交流,认定为国家级培训14学时;参加省级学术讲座(会议)并作学术交流,认定为省级培训12学时;参加市级学术讲座(会议)并作学术交流,认定为市级培训10学时;参加区县级学术讲座(会议)并作学术交流,认定为区县级培训8学时。本项每学年认定培训学时总数不超过24学时。

4.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直属教育业务单位组织的展示性公开课、示范课活动,其中参加国家级公开课、示范课,每次认定为国家级培训24学时;参加省级公开课、示范课,每次认定为省级培训20学时;参加市级公开课、示范课,每次认定为市级培训16学时;参加区县级公开课、示范课,每次认定为区县级培训12学时。同一公开课、示范课以最高级别认定学时,不累加计算学时。

5.参加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直属教育业务单位组织的优质课大赛、教学基本功大赛、技能大赛等竞赛项目获奖,其中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国家级培训36、32、28学时,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省级培训28、24、20学时,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市级培训20、16、12学时,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区县级培训12、10、8学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级别认定,不累加计算学时。各类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参照所指导的参赛者获奖情况,按本项标准半数认定相应学时。

6.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坊)主持人,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职责,认定相应学时。其中国家级工作室(坊)主持人每年认定为国家级培训36学时,省级工作室(坊)主持人每年认定为省级培训30学时,市级工作室(坊)主持人每年认定为市级培训24学时,区县级工作室(坊)主持人每年认定为区县级培训18学时。

第十六条 教师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市外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和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达1学期以上的,当年认定为市级培训72学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市内农村薄弱学校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和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当年认定为市级培训36学时。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校本研修。校本研修认定为校级培训学时。各区县自行制订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办法。各区县制订的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办法必须报市教育培训中心备案,未经备案该区县不得认定学校校本研修学时。教师每年通过校本研修获得的培训学时总数不能超过30学时。

第十八条 教师担任各类考试的监巡考、在各类非教育教学类比赛中担任评委、在各项面试类工作中担任面试官等情况,不计算学时。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九条 巴中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管理工作由巴中市教育局领导和统筹。巴中市教育培训中心为全市教师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教师培训工作规划和组织、全市教师培训工作管理和考核、全市教师培训学时审核和认定;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科(股)室为区县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教师培训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各区县教师进修校为区县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负责本区县教师培训学时审查和验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办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的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的实施和执行。

第二十条 巴中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管理实行《巴中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以下简称《学时登记卡》)和“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轨管理。教师每年培训情况应在《学时登记卡》上登记,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学时登记卡》和“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培训信息应达到一致。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研、电教、装备等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纳入同级教师培训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管理。未纳入规划和管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1.教研、电教、装备等机构拟组织教师培训,由同级教师培训管理机构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培训。

2.教师培训管理机构应对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加强过程管理,确保规范有序。

3.教研、电教、装备等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同级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按要求提供活动结果资料,以此作为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认定教师培训学时的主要依据。未按要求向同级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提供活动结果资料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二十二条 教研、电教、装备等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其它可纳入学时管理的活动(包括教育教研、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大赛、教学基本功大赛、技能大赛等),应在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同级学时审核机构按要求提供活动结果资料,以此作为学时审核机构认定教师培训学时的主要依据。未按要求向学时审核机构提供结果,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二十三条 教师实时登记

1.教师取得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学时后,主动向学校培训管理员申报登记。

2.教师申报培训学时登记应提供佐证资料,确保登记内容属实。

3.教师应妥善保管学时佐证资料原件,以备审查复核使用。在审查复核时,如果不能提供学时佐证资料原件将不予认定学时。

4.教师对其申报的学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审查

1.各学校应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同时确定至少1名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员。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员原则上应由学校中层干部担任。

2.教师向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员申报登记学时,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员应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每审查核实一项,在该教师《学时登记卡》上记录一项。

3.每年9月,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员填报《巴中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学年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年汇总表》),经学校分管教师培训副校长同意,报学校专题会议审议。

4.学校在每年9月底前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审议上一学年全校教师培训学时情况。审议结果在校内公示七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报培训学时审核机构审核。

5.学校到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进行学时审核,应提供学校全体教师该学年《学时登记卡》(原件加盖公章一份)和《学年汇总表》(原件加盖公章、电子档各一份),并根据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6.学校校长、分管教师培训工作副校长、教师培训管理员对学校教师培训学时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年审核

1.教师每学年培训情况必须由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进行学年审核。区县学校由区县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审核,市教育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培训中心审核。

2.教师培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学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考核等制度,督促学校规范有序地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3.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应加强教师培训学时的审核管理。通过现场复审复核、随机抽查抽验、查看佐证资料等方法,严格审查学时真实性。

4.经审核后,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在教师《学时登记卡》中“学年审核意见”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随后将《学时登记卡》原件返回学校统一存档。

5.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应妥善保存各学校上报的《学年汇总表》原件和电子档。每学年末,各区县应汇总《学年汇总表》电子档,以区县为单位统一报市教育培训中心备案。《学年汇总表》将作为教师培训学时审查复核的重要依据,一经备案,不得更改。

6.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区县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负责人对区县教师培训学时审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培训周期审核

1.教师实行每5年一周期全员培训制度,教师资格注册、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必须进行培训周期审核。

 

2.教师培训周期审核由教师自主提出申请,主要审核自提出申请时前5学年(不含审核时当前学年)教师培训学时完成情况。

3.以下几种情况由区县教师学时审核机构进行周期审核。

①幼儿园教师资格注册、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注册;

②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聘;

③参加区县评优评先;

④教师个人需要由区县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进行培训周期审核的其它情况。

4.以下几种情况由市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周期审核。

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注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注册;

②高级教师(含正副高级)职称评聘;

③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评优评先;

④教师个人需要由市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周期审核的其它情况。

5.教师进行周期审核,须提供前5学年(不含审核之时当前学年)《学时登记卡》原件,并根据要求提供其它佐证资料。

6.培训周期审核主要查验“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教师培训学时登记情况,检查《学时登记卡》记录情况,验证《学年汇总表》中相关备案信息,并随机抽验部分学时佐证资料。

7.经审核后,学时审核机构在教师《学时登记卡》中“周期审核意见”相应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随后将《学时登记卡》返回学校统一存档。

 

8.教师因个人需要进行培训周期审核时,由教师本人持相关资料到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办理。其它情况以学校或区县为单位,统一到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或市教育培训中心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个人《学时登记卡》原件由学校建立专档保管,原则上由学校培训管理员管理。教师在教师资格注册、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时需要验证培训情况,可在完成相应审核后,复印《学时登记卡》并由单位加盖公章证明复印属实。教师工作调动应将《学时登记卡》从原单位调档至新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每学年参加培训的情况应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1.教师通过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取得学时,由学时审核机构统一将教师培训学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2.教师通过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取得学时,应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由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员审查后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向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申报。经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核准后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教师因故请假,确实无法参加培训,须出具学校证明,报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教师当年免修部分,应在之后学年补足,五年周期内培训学时仍应达到本办学第二章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教师未完成学年72学时培训,视为该学年培训不合格,该年度不得评优评先,年度绩效考核按最低档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教师未完成学年72学时培训,应及时在之后学年补足。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将被认定为教师周期培训不合格。

1.教师进行培训周期审核时,周期内未完成360学时培训。

2.教师进行培训周期审核时,周期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学年培训不合格。

3.教师进行培训周期审核时,周期内最后一学年培训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训周期审核不合格,不得进行教师资格注册,五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三条 新任教师未完成120学时岗前适应性培训,不得转正定级。

第三十四条 新任校长未完成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不颁发任职资格证培训合格证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任校长未完成5年360学时培训(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不颁发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五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五条 将教师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工作目标考核,学年教师培训学时达标率低于95%的学校,该校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将教师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区县工作目标考核,对培训管理混乱、学年教师培训学时达标率低于90%的区县,该区县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严重的,将下达整改意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教师申报培训学时登记,必须内容真实。凡出现提供假培训学时、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伪造学历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该教师五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长、分管培训工作副校长、培训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不负责、把关不严,导致教师培训学时信息错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故意协助他人进行培训学时造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和教师培训学时审核机构应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管理,因管理松散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将向相关责任人追责。故意协助他人进行培训学时造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点击数:543 更新时间:2024/1/18【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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